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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体育设施范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0-28 21:19:51 次浏览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体育健身工程,首先要抓住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这一基础环节,它是人们进行体育锻炼和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的物质保证。

  1、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与全省体育场地设施的比较。我省农村体育场地数量在1990年以前增长比较缓慢,1990年以后增长速度加快,特别是199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的深入,农村经济的实力不断增强,农民健身需求逐渐增长,农村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增速明显提高。据《浙江省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与研究》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底分布在我省乡镇村的体育场地有5551个,占全省体育场地的总数的15.48%,投入资金8.59亿元,占全省总投入资金的7.79%。而其中在农村的有3054个体育场地,其中和台球房378个,占我省农村体育场地总数的12.7%;羽毛球、乒乓球等小球场地34个,占我省农村体育场地总数的1.11%;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地2477个,占我省农村体育场地总数的81.12%;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等165个,占我省农村体育场地总数的5.4%。我省农村的体育场地设施以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地为主,并且在现有的农村体育场地中室内场馆与室外场地的比例为1:7,大部分的体育设施和场地都在室外,并以篮球场的比重最大。

  2、农村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中的体育场地面积。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底我省11个市的35061个行政村(社区)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中的体育场地面积共计为524万平方米。具体见表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在全省35061个行政村中有18129个行政村的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小于20平方米,占51.7%.金华市农村的体育场地面积最多为1204932㎡,丽水市农村的体育场地面积最少为33893㎡。经济发达地区不论体育场地面积,还是达到20㎡以上的行政村均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3、体育创强推动了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发展。针对我省农村体育的实际情况,2004年,在省委、省政府出台的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中,强调要把开展体育强县、体育强镇的创评工作,作为推进农村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省体育局在《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重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推进要求,以创建体育强县、强镇为抓手,制订了《浙江省创建体育强县、强镇标准》,特设立26项“必达标准”,把体育场地硬件设施作为最关键的指标,除体育强县要高于全国体育先进县的硬件标准外,江南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还规定30%的行政村有篮球场和露天乒乓球桌或健身路径(10件);体育强乡镇必须建有体育(文体)活动中心或两场一室(篮球场、健身广场和乒乓球室)、60%以上的行政村要有篮球场和露天乒乓桌或健身路径(10件)等。体育强县强镇创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在2005年有7个县和51个乡镇通过首批体育强县、强乡镇验收,在这些强县、强乡镇中,行政村篮球场总计达3124个,其中灯光篮球场1273个,新增健身路径605条,新增乒乓球桌1214台,在资金投入上,县级达1.6亿,人均23.88元。镇级达2047万,人均9.99元。2006年创强的6个县和114个乡镇中,行政村篮球场总计3321个,灯光篮球场714个,其中新增篮球场532个;健身路径3972条,其中新增路径1021条;乒乓球桌3289付,其中新增658付。有的体育强县和乡镇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的数量是过去几年的总和,体育创强工作成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非常有力的抓手和助推器。而2007年又有99个县市乡镇争创体育强县、体育强镇,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发展又将迈上新的台阶。

  4、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近年来,省本级把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资金的50%用于乡镇的健身设施建设。全省2323个健身苑(点)中,有986个是在乡镇农村。国家和省本级向农村地区共投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459个,投入经费1042万元。从2006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浙江省是长三角地区惟一的试点省份,共有12个县340个村作为全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试点单位。工程建设国家投入浙江272万,省本级拨款340万元,地方筹资340多万,在全省340个试点村建起篮球场、乒乓球台。截止2007年5月我省农村行政村已建篮球场8566个、健身路径10476条、乒乓球台9843张、老年门球场850片。具体见表2:

  目前全省农村的健身路径已经覆盖了全省近三分之一的行政村,篮球场和乒乓球桌也已覆盖了全省近四分之一的行政村。这些体育设施的建设,为农村社区体育活动打下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健身场地紧缺的状况,有力促进了我省农村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1、开展体育活动对农村建设和农民体质健康的作用。体育运动是通过身体练习,谋求身心健全发展的,融竞技性、娱乐性、教育性、表现性为一体的社会文化活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体育活动比赛是杠杆。体育活动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农村体育的深入开展,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提高农村人口健康素质,一定程度上减少疾病发生,减少医疗费负担,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二是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建立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三是体育场地成为村民聚集交流的场所,成为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广泛联系群众的平台,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了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四是通过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引导富裕起来的农民增加文化体育消费,促进农村体育服务业发展;五是通过实施健身工程,进一步树立各级政府的为民服务形象,有效地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和决心。

  2、我省农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民逐渐过上了富裕日子,闲暇时间增多,广大农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更加强烈,“生活奔小康,身体要健康”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认识。根据我们对杭州、宁波、台州、绍兴、舟山等地农村居民进行的调查,89%的被调查者认为体育锻炼能够“强身健体预防疾病”,82%的被调查者认为体育锻炼能够“陶冶情操提高生活质量”,还有相当多的被调查者认为体育锻炼能够“增进交流合作和谐社会发展”。可见,我省农村广大农民对体育活动的认识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

  3、我省农村体育活动参加对象和开展项目。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坚持面向乡镇农村、面向农民群众,以增强体质为目标,指导和组织农村群众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和农民群众体育比赛活动。据统计目前.我省农村开展的体育活动和项目主要有:篮球、乒乓球、健身操、健身路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等,特别是不少农村经常开展的篮球比赛和广场健身舞,参加者和观摩者人数众多。参加活动和体育锻炼的不仅有本地人,许多外务工人员和经商的人群也融入当地的体育活动之中,共同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

  4、农村体育活动的形式不断创新,效果显著。为了推动农村特色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地域特点分类指导,开展体育活动大联动,以“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为主题,开展跨区域全民健身月展示活动。以海洋体育、丘陵体育、山川体育和湖泊体育为主要内容,以“环太湖”、“长三角”等为组织形式,分为浙东、浙中、浙西和浙北四个片区开展具有浙江民间、民俗特色的健身或展示活动,成为区域体育的一种延伸。全省90个县(市、区)参与面达到100%,健身月活动历经四个月,累计参与人次超过10万,观摩人数达100万,展示项目近300个。通过此项活动,县乡与县乡之间有了“碰撞”,促进了不同县域的农村行政村体育的交流与合作,调动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性,为片区间体育信息网络建设提供了新渠道,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供抓手和服务,以此成为农村凝聚人心、调控农村新型人际关系的手段,进一步夯实了群众体育的基础。活动期间,农村民间体育抓鱼、挑担子、插秧、拉车、锯木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体育搬上了舞台,体育动感美与音乐旋律美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民间体育、体育运动、体育休闲、体育生态、体育健身完美融合在一起,充分展示了体育文化的魅力。大力倡导一些先富裕起来的农村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体育模式。台州市文体俱乐部建设就是这样的载体。短短两年间,温岭全市农村成立近三百家“文体俱乐部”。2005年春节,三百家文体俱乐部全部开放,农民在俱乐部里打球、下棋、练拳、跳操,积极开展了各种体育活动,过了个健康、祥和的春节。宁波市鄞州区各镇(乡)全部建有健身苑,有特色项目运动队55个。各镇(乡)行政村每年组织开展体育比赛活动在6次以上,40%的农村成年人坚持开展健步走、练气功、跳健身舞、扭秧歌、篮球、乒乓球、门球等健身活动。这样有特色的体育活动和组织形式深受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欢迎。

  5、“体育三下乡”活动注重培养农村体育骨干。针对广大农村,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农村体育骨干缺乏,素质偏低,农民缺乏科学的健身指导这一现状,省体育局开展了以送体育器材、体育培训、体质测试下乡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三下乡”活动。从体育院校选调专家教授组成讲师团赴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扶贫帮教工作。几年来讲师团行程千里走遍浙江的山山水水,将培训送到11个市24个县(市、区)。讲师团所到之处,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三年来,送体育培训下乡活动共为基层培训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300名,同时还向各培训点赠送教材,下拨培训扶持经费30万元。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基层体育骨干的体育理论水平,使他们掌握了科学的健身方法,对引导广大群众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6、农村参加体育活动人数的基本情况。根据11个市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省乡镇农村每年开展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内容丰富,农民群众参加踊跃,全省农村社区共有788.43万群众投身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当中,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提高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见表3:

  全省近年来,每年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和比赛已经超过一万余次,而经常参加这些体育活动和比赛的人数也已近800万人,我省农村体育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令人比较满意。

  我省加大了农村体育工作的力度,使原来薄弱的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一大批健身路径、活动室、体育场馆在农村拔地而起,为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农村体育活动蓬勃兴起,使农民健身成为新农村建设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对此,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近年来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给农村社会的发展带来的可喜的变化和进步,我们还深刻地体会到要做好农村体育工作以下几个方面是关键。

  (一)党政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是农村社区体育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农村体育工作被提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在2003年召开的全省体育工作会议上,出台了《浙江省农村体育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今后几年群众体育的重点要放在农村体育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2004年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及随后建设体育强省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群众体育工作的关怀和重视。这一系列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开展农村体育工作提供了导向性的政策。同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把农村体育工作作为当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根本上保证了全省农村体育工作的蓬勃开展。

  我省农村体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视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经过争创,目前我省已有“全国体育先进县”40个,55个乡镇被授予“全国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称号;79个乡镇被评为“浙江省体育特色乡镇”。体育先进县、先进乡镇的创评为农村体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我省开展的体育强县、体育强镇创建活动,各地都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衢州市双桥乡的干部深有感触地说:“农村体育工作是政府引,干部带,群众跟。既要小康,也要健康。体育活动投入最少,收获最大,整个乡不搞体育就没有了活力。”

  各地注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运用专栏、板报、标语、口号、网络、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和科普讲座等形式,推广和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大容量、大强度地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省各地全力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农村群众全民健身意识普遍增强,活动层面不断拓展,全民健身的观念深入人心。目前正在进行的体育创强活动,也是一个宣传农村体育工作、巩固农村体育阵地的有效载体。一方面,吸引了社会各层面群众的关注,激发了人们的健身热情,另一方面通过树立典型,以典型引路,加大了农村社区体育的宣传力度,增强了体育的辐射力,带动了区域体育的发展。

  因地制宜的体育设施建设,层次分明的体育组织网络,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已成为亲民、便民、利民,为民办实事的有效载体。尤其是通过军动会、外来建设者运动会、村村篮球赛、邻居体育节,父子同运动、婆媳共健身等丰富多样的健身活动,不仅使体育成为生活、成为时尚,更是寓教于体,凝聚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人心,培养了团队精神。通过各类活动农民的认识也得到了提高,并摸索总结出农村的锻炼方法:“白天干活晚上炼,晴天有事雨天炼,农忙时节闲时炼,难以集中分散炼;小村集中做(保健操),大村分片做。”

  我省农村体育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各级体育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农村体育工作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主要有:

  (一)体育法制建设滞后、体育宣传力度不够。我省还缺乏一部符合群众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和指导全省群众体育的开展;虽然对群众体育,特别是农村体育的宣传力度有所加强,但重竞技、轻群体的现象在各级体育部门依然存在,不利于全社会健身意识的增强,更加制约了农村体育的发展。

  (二)对农村体育的认识不够全面,农村体育经费投入不足。一是对农村体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在整个体育事业发展中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二是各级政府投入农村体育的经费与城市体育相比仍然不足,与当前农村的健身氛围不相符,制约了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各方面还需要近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我省35061个行政村有8566个篮球场和11043张乒乓球桌,离国家每个村有一个篮球场、两张乒乓球桌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而健身路径也只覆盖了三分之一的行政村。另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还缺少统一规划,有的地方体育场地建设用地资源不足,而有的地方有土地资源却审批难度很大,影响了当地农村社区体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农村社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仍然较少,对体育锻炼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有待提高。在2000年和2005年二年的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我省的农村样本采集工作就遇到较大的难度,许多县区体育部门向农民发放补贴,来进行体质检测,以完成国家下达的监测任务。另外,年龄上“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比较突出,体育活动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还不够,体育锻炼缺乏科学的指导和帮助,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农村健身服务体系网络尚未建立健全,许多农村社区的体育活动的开展完全处在一个自发的形式,迫切需要体育健身和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认识和观念的还有待提高,二是目前财政经费的制约,三是工作思路和方法还要不断创新。

  (一)我们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社区体育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地区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战略意义。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使我省全民健身活动,特别是农村体育事业在法律的规范下持续发展。

  (二)根据我省农村社区经济和体育发展差异大的状况,应有目的和有区别的对农村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对已经步入城镇化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把政府的工作职能放在以体育为平台营建良好的生活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主,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对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农村社区,在发展经济建设和公共基础建设的同时,应该加大政府在体育方面的投入和扶持,特别是在基础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方面,同时要提高群众对体育的认识,加强体育意识的培养,并组织群众的体育活动和比赛,重点把体育组织建设和发动管理工作做好。

  (三)大力发展农村社区体育,必要的经济投入、场地设施、人文环境等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大对群众体育,特别是农村体育的资金投入。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将发展群众体育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群众体育经费,体育场地建设资金、用地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加强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政策、资金、用地等手段,对群众体育和体育场地建设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体育活动场地的建设要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在工业主导型的农村地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要大力发挥乡镇企业的作用,并且积极组织乡镇企业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该农村地区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满足群众健身的需要。

  (四)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部署,以创建基层文体俱乐部为平台,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文化体育阵地建设;从2006年开始每年建3000个小康体育村,并从中确定了300个最贫困村为小康体育村援建单位。这些工程建设与农村创强、社区建俱乐部有机结合,为浙江体育事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以创建体育强县、强镇为契机,通过创强,引起各级部门对农村体育事业的重视,按照创强标准加强农村,特别强化村级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计划每年新增体育强县5个,体育强镇80个左右,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三分之一的县、乡镇和村达到体育强县、强镇和强村的水平。

  (五)针对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劳动特点,继续在全省农村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体育健身路径建设要配合小康健身工程,突出亲民、便民、利民,改进和丰富器材种类,以适合不同人群健身需求,争取在五年内,使全省90%农村社区都有一套健身路径,50%的农村社区都有一个篮球场。

  体育健身设施的有效供给一方面在于国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在于供与给的有效契合。国民体质的不断下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阶级的分层导致公民享有物质财富的不均等化,在这种不均等化下,作为服务性的政府就要在人本、尊严的前提下促进社会矛盾的转化。统筹城镇化发展,保障社会底层群众的基本需求,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层矛盾。“解决老百姓身边体育场地、设施欠缺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供给的有效性”。我国居住社区体育用地的法律法规拥有10余部,各个配套法律法规的涉及部门之间的利益权衡过于繁杂,导致相互制约,相互推诿造成了供给效率的不足。

  政府在城市居住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中的角色地位是政府权力及资源来源所决定的。只要在公共权力问题上持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价值理念,就会逻辑地推导出被委托者必须负责的结论。在现实的公共产品经济活动中,国家这个实质主体是以间接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产品经济活动的,真正直接参与公共产品提供全过程的形式主体是行使权力的政府。

  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政府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配套中的地位和权威绝对是独一无二的,是拥有全部控制权的一方。政府应该在体育健身设施的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从预防社会风险的角度和全面发展人的健康问题的角度为目标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换造成了政府定位的缺失,职能转换并不是意味着削弱政府的职能,造成政府监管的缺位,相反的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淡化和弱化那些不适应、不符合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政府职能,逐步达到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社会分层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使得市场只追求私人经济效益的有效化,要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必须切实保障公民参与体育的权力,给与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权力。不应将体育设施建设当一般性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只是有消费能力群体的“特权”,更应该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下大力发展“人人享受生存、发展、健康和自由”的权利。如果这种价值观念被社会广泛关注,并将其转化为政府职能列入政府工作的清单之中,那么实现全民健身运动和全面发展体育运动便可水到渠成。

  英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了社区体育中心的基本标准;在美国,几乎每个社区都有自己的社区活动中心。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在公共建设配套建设中体育设施的建设成为“空架子”。或者一部分社区原则上有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但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多被占用或改为其他用途。体育健身设施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相继出台具有制度上保障,但由于实施性弱,在规划部门审批体育设施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导致“上行却不下效”,只是应付上级硬性指标以致出现“篮球场晒谷子”这样尴尬的现状,公众的实际需求得不到切实满足。造成建设资源的高度浪费,健身成效得不到有效提高。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从重视政府在实现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完全从市场经济中退出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的失衡。在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是主角,是积极参与主导的角色,它的举措得当或失当,其影响从来都是全局性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要在规范市场和建设社会组织方面起作用,更主要的还要在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公民,以及构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间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利益关系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角色和责任。

  提供基本体育服务,首先应当“问需于民”,政府给予的公共产品如果不符合群众的健身需求,健身设施形同虚设,健身设施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健身理念也就失去理论价值。围绕着建老百姓身边场地的问题,政府责任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必须承担居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为老百姓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基本保证。“人民主体”也是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实践的逻辑归宿,在供给实践中,政府及相关组织不仅要保证投入,还要充分尊重民众诉求,给公众预留出充分体现其意愿的选择空间。政府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喜好、考虑到群众日常健身的实际需求。公众需求成为全民健身运动的主要着眼点。对于公众来讲设施建设并不需要高端、复杂、覆盖面积宽广的设施,关键是要就近、符合群众兴趣爱好,能够为群众喜闻乐见。设施虽然很全面,但是并不能为大众所接受,不能根据当地群众的现实需求建设也不能成为公民的选择。密切关注公众需求,在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方面充分尊重公民健身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提供人民群众乐意参与健身的体育设施。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要参考人口的区位密度情况、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未来增长模式和趋势、社区地域规划及设施建设情况等综合因素合理分布。政策法规不是“空头文件”,细则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关键在于执行力。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当前我国政府亟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设置相对能够执行和合理规划的供求平衡估算方式,而不仅仅是概念性的指导意见。

  体育设施的建设问题关系到国民身体素质的提升。当前我国的体育设施建设一定要立足我国国情和体育事业发展实际,从结构上对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问题在法律规制层面上初步总结和提炼,以政府为主导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作为政策保障,解决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和我国体育事业、公共体育设施供给实践的发展,推动公共体育设施供给实践的基本逻辑,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不断提升公民的健康指数。

  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在充分挖掘高校体育潜在优势的同时,能够培养出更多的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也能够为社会和家庭体育提供组织者和倡导者,进而以高效的带动作用和聚集效应促进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设施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全民健身计划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

  当前,我国人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积极参与健身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体育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但是,依据我国当前的国力以及在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确立的方针,大量地新建各种体育设施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高校积极将自身的富余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以进一步满足公众对体育设施的需求。

  在我国,多数高校的体育设施都是属于国家的,因而积极向公众开放是应该的,但我国也有一些私人或是私人企业拥有数量不少的体育设施,通过高校体育设施积极向公众开放这一做法,能够带动他们确立并强化公共服务的理念,进而将其拥有的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

  在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已经逐步展开,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其现状可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体育价值观上的改变、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以及终身体育观念的建立,体育活动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和健身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这就使得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且这一市场还将不断扩大。

  我国高校中的富余体育设施有很多,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逐步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但这些已开放的高校体育设施并未得到公众的高效运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热情,进而影响到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在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主要是面向社会进行体育设施的开放,但其开放的程度是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约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高,且收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低,因而收费也较低。

  通常来说,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不仅包括对社会放开体育设施,还应包括在开放体育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有偿的体育指导类服务。但当前,高校的体育教师有较大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体育指导类服务的开展。

  针对当前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现状,应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有效进行。

  高校体育设施是由国家投入巨资修建的,主要用来保证高校体育能够正常地开展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而实现体育教学和高等教育的目标。因此,高校在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时,必须要以保证日常的教学和课外锻炼为前提,切不可本末倒置。

  高校在将其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和校内外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这不仅有利于高校体育设施进一步为社会所共享,而且有利于高校树立其体育设施服务和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当前,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表面上看来比较齐全,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为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高校还要提高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规划好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时间安排和收费标准、适当地增加一些指导类的服务等,以进一步做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

  【摘 要】 本文对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及服务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城市社区存在体育设施数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尚需完善、体育活动中指导人员薄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缺乏科学性、信息服务不畅通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应加大对社区健身场地设施的整合和开发力度;建议政府给以政策上的支持和资金倾斜;构建社区体育设施信息网络,加大社区体育设施服务的宣传工作。

  如何建设好社区体育设施,有效地利用社区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与生活方式相适宜的体育设施服务,让广大居民享受社会体育发展带来的成果,提高生活质量,是首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服务现状的研究,找出影响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服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理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以西安市(城三区、郊三区、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9 个区)社区体育设施服务为研究对象。

  (1)文献资料法。广泛查阅体育场地和设施等相关资料,查阅《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文件,阅读了《全民健身概论》社区体育服务、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书籍及论文资料,并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资料,从中整理分析进行研究。(2)问卷调查法。采用了典型抽样法,从西安市社区中抽取了10个社区。向社区负责人发放问卷共60 份,回收问卷58份,回收率96.7%,有效问卷56份,有效率93.3%。向居民发放问卷共600份,回收问卷550 份,回收率91.7%,有效问卷540份,有效率为90%。(3)专家访谈法。通过对体育理论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西安市群体处领导和体育干事进行调查和咨询。(4)数理统计法。根据研究的目的与要求,对收集的数据运用EXCEL进行统计分析。(5)理论分析法。在广泛调查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及服务现状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等方法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社区体育设施服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短缺、经费不足是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首要因素之一,且不能适应社区体育的发展,造成这种状况既有社区发展的滞后、历史欠账太多,又有城建规划不配套,规划难落实等原因。虽然近几年政府加大了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资金投入,但总体来说与群众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按照原国家体委、建设部《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西安城市社区已建和新建的居民小区中很大一部分没有体育用地或规划的面积不够,难以满足人们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

  现在很多的社区已经安装了一些健身器材,但由于数量少,项目单一,只能满足一些老年人或者部分对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体育爱好者强身健体的需求,而对那些体力充沛希望掌握一技之长的青少年来说,却缺乏吸引力。根据系统原理,资源结构配置合理所发挥的效益要远大于单纯资源数量叠加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现在的全民健身工程要适应两个转变:社会的转变和人们对体育需求的转变,这就需要政府在体育设施器材的安排上有所变化,有所发展。

  在实地考察中可看出,健身路径多为露天放置,风吹雨淋日晒,时间一长,难免磨损生锈,对健身活动安全构成潜在的隐患。维修保养的后期管理、人员的培养成了当前重要的问题。器械的维修与保养,多数是生产和安装的厂家来进行,要想长效的管理、维护好保养,必须培养自己专门维护和保养人才队伍,定期维护公共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组织管理体制决定着社区体育设施的开发、利用和组织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着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多种所有制并存,使得社区体育设施的开发建设以及现有的体育设施的性质和利用变得较为复杂,体育设施的组织管理工作也难度就很大。目前还尚未形成一个适应发展需要的较为合理的体育设施管理机制,如何通过组织化运作与社区内的学校、机关团体、建立密切联系,将深锁在社区单位里的体育设施解放出来,盘活体育场地设施存量,建立共建、共享、共用的组织管理机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据调查,社区体育的管理者大部分身兼多职,工作内容复杂。且大多数指导者为离退休人员,体育指导力量薄弱,不能满足社区人群的指导需要。1994年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正式实施,为使社区体育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连贯性得到保障,将使学校-社区相结合,使更多的体育教师和体育院校的学生加入到社区体育健身指导的行列中,充分发挥体育教师和学生的指导和管理能力,调动他们参与社区体育建设的积极性,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室外体育设施、健身路径不存在开放时间,居民随时都可以健身进行锻炼,室内健身设施有40%尚未开放,开放时间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单位活动中心开放时间从早上的8点到中午11:30,下午2点到晚上9点,和居民工作时间差不多同步;健身俱乐部开放时间从早上9点一直到晚上10点,晨练的居民只有选择公园和广场及室外单一的健身设施。

  城市体育设施的广告宣传效应,能把城市的潜在形象力转化成为现实形象力,使更多的人认知。其社区体育设施的宣传,可以借助大、中、小型赛事的吸引力、电视台、媒体广告、中介、计算机网络的辐射力等向大众都有一个很好的展示宣传,这样既展示了城市的形象力,扩大了城市的知名度,又提高了人们的健身意识。

  (1)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总体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配置不完善,社区内单位体育设施开放程度不够,社会体育设施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目前尚未形成能适应不同人群、具有本社区特色的体育设施服务网络。(2)西安对体育设施建设及服务重视不够,执行国家相关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法规不得力,目前尚未出台一部适应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使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及服务得不到有力的保障。(3)社区体育设施组织管理不善,设施缺乏保养和维护,健身设施使用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致使社区居民不能科学的使用设施,锻炼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居民多元的体育需求。

  (1)应加大对社区健身场地设施的整合和开发力度,充分利用和开发学校体育设施,以满足更多会员和社区居民的需求;要坚持以全面发展居民健康素质为宗旨,加快社区体育文化建设。(2)建议国家政府给以政策上的支持和资金倾斜,加大社区体育设施硬件和软件服务工作,使便民、利民政策落实到位。(3)构建社区体育设施信息网络,发挥政府、社会和国民三方面的力量,以决策、管理、操作信息和居民需求信息为重点,加强信息机构的纵、横联系,加大社区体育设施服务自身优势及利益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使更多人对社区体育设施服务予以深入了解和支持,推陈出新,增加健身项目,并且设立自己的“品牌效应”。

  [1]姜雨,烟台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现状调查分析[J].高师理科学刊,2011.3.85-88.

  [2]杨凯,郑州市城市社区体育服务现状调查及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1.186-188.

  [3]付先锋,北京市青鸟健身俱乐部产品特征研究,北京体育大学,2010.5.

  [4]芦军志,广州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影响因素与对策[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1.7.55-59.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规划》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以**年**举办亚运会为契机,切实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一)社区体育设施是指以方便社区成员就近健身为目的、社区规划配建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它是广大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区体育设施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和精神面貌,关系到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强市目标的实现,对于**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市高度重视群众体育事业,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建设力度,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周边的体育设施较少,尤其是老城区和农村地区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市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

  (三)今后四、五年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将在**年举办亚运会,这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的全局高度,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布局,形成公共体育场馆与社区体育设施互为依托、互动发展的体育设施新格局,为群众提供方便、多样的健身设施,为成功举办**年**亚运会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

  (四)以填补缺口为重点,到**年,每个社区都有可供市民健身的社区体育设施,全市人均社区体育设施和用地面积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水平。所有行政村建有篮球场或与之相当的群众体育场地,40%以上的镇建有全民健身广场、标准水泥灯光篮球场、标准游泳池或与之相当的其他类型的群众体育场地。

  (一)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要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把社区体育设施作为公建配套项目,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建设部门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体育部门要参与其中的评比和验收。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规划,特别是要抓住老城区改造的时机,重新规划、调整好社区体育设施用地。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农村的一项考评指标。各社区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体育部门,规划建设好适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设施,并结合**气候特点,多兴建一些室内健身场所。

  (二)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市、区(县级市)体育公园和体育中心的建设,以高水平的体育设施服务于社区体育。启动珠江沿岸和白云山脚全民健身带工程,高标准建设位于健身带上的体育场地和全民健身点,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特色的体育休闲新景观。按照“插体于绿(地)、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公)园、插体于景(观)、插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凸显**亚运城市特点。

  (三)加强市民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配套体育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积极开发各种简易的健身场所,满足市民日常的体育需求。新建住宅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楼,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结合老城区实际,建设一些占地较少、对地面要求不高的体育设施;结合农村实际,多建设一些适宜开展多种体育项目的活动场地。

  (四)加大社区体育设施的改造、修缮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各类设施的安全使用状况,分期分批进行更换和维修。重点改造建成时间较长、磨损严重以及功能设计不合理、定位不准确的社区体育设施,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添置适宜不同群体的健身设施。优先改造未达标老城区和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积极引导老城区和镇、村拓展现有的健身设施,改造和修建群众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体育项目活动场地,改善社区体育设施结构,满足市民的需求。各级体育部门对此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和健身器材支持。

  (五)严格保护社区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或规划体育用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用途或调整规划体育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使用为原则,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或置换,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或预留用地。

  (一)健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事业经费投入,改革体育事业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结构,把社区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各按一定的比例投入,以区、县级市投入为主,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确保拨付经费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在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社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增强社区体育设施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坚持社区体育设施以社会公益为主,同时,为满足市场需求可适当开展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健身指导等体育服务项目,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收取费用。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体育设施管理的规定,适当举办体育赛事、文化演出和展览,提高社区体育设施的使用率。社区体育设施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能变相冲减财政拨款。

  (一)加大社区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力度。社区内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一律向社区居民开放,并利用“**体育公众网”,将开放时间、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体育竞赛等信息及时公布。在现有的对老年人、残疾人、下岗工人、学生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惠对象,合理调整开放时间,延长优惠时段,为市民进行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合理利用各类体育场地。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地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周边群众开放。

  (三)充分利用好亚运场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多中心布局、多功能建设原则,把亚运场馆建设成为集训练、竞赛、休闲、培训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场所,做到赛时供训练、比赛使用,平时供全民健身使用。充分挖掘亚运场馆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的价值,定期举办综合性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场馆使用效率。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领导,把它作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江南体育官方网站登录入口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文化、市政园林、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及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真抓实干。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心协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体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大建设、验收、检查、维护、评比等工作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和监管社区体育设施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在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中列入体育设施指标内容;国土部门要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部门在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内增设健身设施、体育休闲区域;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社区管理机构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各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力开放本单位的体育设施。

  (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区(县级市)、街(镇)、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社区体育设施管理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属地原则,把社区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居委会、村委会。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是服务于各个街道、社区、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的目的在于主要考虑市民就近健身的要求。社区体育设施与全民健身、构建幸福城市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在实际建设管理中,社区体育设施一直是大连处于城市公共服务的弱项。大连市全国著名的体育特色城市,市民日益增长的就近体育活动需求与体育设施的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越发明显。在此背景下,研究符合大连社区级体育设施配建控制标准与方法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研究对象为大连市市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大连市中心城区涵盖旅顺口区,核心区,金州新区-保税区三个城区范围,经过对大连市区的社区体育设施调查与统计,大连市市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不足0.1平方米。其中核心区社区体育设施占地总量对多,内容上主要以体育活动室,健身路径,健身广场为主。金州新区-保税区是新兴城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水平一般,但是增长趋势明显。旅顺口区社区体育设施较少,主要由于城区范围小,区级体育设施承担了部分社区体育设施功能。

  2006年以来,大连市实施了“社区体育健身活动室建设工程”,每年扶持建设100个体育健身活动室,现已建设了400个社区健身活动室;实施了“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工程”,在全市324个社区建设了324套健身路径。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64%。基本解决了社区体育设施从“无”到“有”的问题。从调研现状来看,各个社区、街道基本保证了一个体育活动室的要求。根据各区要求不同,有的是每个社区50-200平米,有的是每个街道1000平米。但是很多社区、街道有多部门共用一个活动室的现象,影响了体育活动室的使用效果。另外,在体育的推动下,各社区、街道的健身路径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1)虽然近几年大连社区体育建设增长迅猛,但是从调研来看,现状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有较大差距

  (2)大连群众体育基础良好,社区体育需求巨大,尤其是对足球这样对场地有一定要求的项目尤为热爱。相对来说,现状市区社区体育设施项目较单一,主要为健身路径与健身活动室,个别设置篮球场,与大连市民的体育爱好和国家标准的种类要求相去甚远。

  (3)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主管单位是体育局,但是体育局并不直接参与监督城市居住区开发的控制,无法直接约束社区体育设施的配建,造成新建居住区一直存在社区体育设施配建缺口。

  (4)由于在居住区的建设初期没有考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需求,社区体育设施一直处于补建的状态,这就造成社区体育设施很难做到合理选址,尤其社区体育设施会集聚人流,会对底层住户造成噪声干扰等影响。

  (5)大连市区有500多个社区,社区体育活动室与社区健身路径高达上千处,在维护与监管方面,主管单位不可能有人力做到面面俱到,需要探索一种建设管理的新模式。

  (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配置标准与居住区规范相似,采取1000-3000,10000-15000,30000-50000三级标准,造成中间值的居住用地可以采取更少的用地配建标准,在累计的作用下,大城市与特大城市会出现很大的配建缺口。

  社区级体育设施技术标准建议按照国家要求,人均用地面积0.3~0.5m2,人均建筑面积0.10~0.26m2进行核算,不建议参照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的标准核算。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用地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同时应等比例增加建筑面积来保证社区体育设施的供给。在体育设施设置项目种类上建议参照标准的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三级配置要求,并结合大连市的实际需求,进行规划控制。

  从管理控制,经济节约,用地利用的角度,社区体育设施应集中设置。从服务半径的角度考虑,社区体育设施应分散布置。因此,参照国家标准,建议按如下方式配置社区体育设施。

  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每3~5万人应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在实际建设中,应允许社区体育中心与社区公园结合设置,如利用社区公园地下空间设置游泳池、羽毛球、乒乓球、健身房、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等室内体育设施,利用社区公园设置室外体育设施,但室外体育设施占地面积不应高于30%的社区公园用地面积。

  社区体育中心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内部,鼓励开发商建设社区体育中心并转交街道社区管理。政府易对社区体育中心进行适当的补助,使社区体育中心服务更多居民,社区体育活动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00米。在设置社区体育中心的同时应因地制宜的设置社区体育设施,满足服务半径的需要。体育中心应包括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池等项目场地,室外易设置满足五人制足球的运动场地。

  1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可以考虑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或每1~1.5万人设置一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社区体育设施可结合小区级公建设置,室外体育设施可结合小区中心绿地设置,在体育设施面积核算时,可根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居住小区内部的社区体育设施应有物业管理维护,居住小区外部的社区体育设施应由街道社区管理维护,小区级的社区体育设施应免费开放。小区级体育设施应至少设置一片场地,满足篮球、网球或羽毛球活动的进行,室内体育设施可以考虑设置游泳池,另外小区的组织应保证一条通畅的200米长的环形小区路,为小区居民跑步提供方便。

  1万人以下的居住组团,应尽量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设施,组团级社区体育设施主要为健身路径为主,以羽毛球、乒乓球场地为副,并应设置儿童游戏场地。健身路径等组团级社区体育设施的设置可结合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防止对居民造成干扰。

  (1)明确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尽快编制实施适合大连市区的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规定,并依据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和土地出让阶段,对社区体育设施配建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和建议性条款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其进行更明确细致的管理。(2)在编制大连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相关规定是应适合大连城市特色。建议按照人均指标进行核算控制,鼓励采取开发商建设,政府管理的模式,逐渐规范社区体育设施建设。(3)在城市老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困难的地区,建议以街道为单位,逐步覆盖社区体育中心,逐步满足一个街道一个社区中心的标准。(4)鼓励开发主体在开发城市居住用地时,按照较高标准配置社区级体育设施,并可给予相关优惠政策。(5)建议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参与居住区方案审批与竣工验收,确保社区足额配套且符合规范要求和使用安全要求。(6)政府应逐步加大对社区体育设施的投入,实现一定比例的社区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1]林显鹏,刘云发.国外社区体育中心的建设与经营管理研究——兼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与发展思路[J].体育科学,2005(12):12~27

  [2]王华淳.重庆社区级体育设施配建规划策略研究[J].山西建筑,2010(13):7~8

  农民在我国整体人口数量中占到了一半,国家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的支持,所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成为了国家目前需要考虑的重点。

  当前,大部分农民都觉得加强体育锻炼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帮助,只有极少数农民持无所谓的态度,农民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是如果想要农民出资扩大体育设施的建设规模,他们大都无动于衷,这主要是因为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根本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支持体育设施建设,所以对该建设项目抱着一种“有也行,没有也可以”的态度,影响了体育设施建设在农村中的全面落实。对于这一情况,当地政府应投入充足的资金支持,这对农村体育设施的顺利建设具有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并没有投入过多的资金用于体育设施的建设,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锻炼需求。

  新农村建设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一项事业,而体育设施建设则是新农村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工程之一,因此只有体育设施建设得到贯彻落实与保障,政府的投入资金才能真正到位,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及体育条件,进而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实践调查显示,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在我国综合体育设施建设中所占比重非常小,这是因为:第一,政府对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的资金并未落实到位;第二,政府的拨款被挪作他用;第三,资金使用不合理,致使资金利用率低下。就算体育设施建设顺利完成,若缺乏必要的维护与使用,也将阻碍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

  农村体育设施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投入,是新农村事业成功落实与有效发展的前提保障。所以鼓励政府将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中,对满足新农村伟大目标要求具有积极作用。西方国家非常重视新农村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大了这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比如美国就是这样,目前已构建并实施了相关的建设资金政策和有关体系,为农村体育设施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我国政府也应向西方国家一样,做好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对体育锻炼的迫切需求。

  第一,加强监控体育设施建设的施工过程,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化监管,真正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的体育设施数量及质量要求。第二,加强监控设施建设全过程,防止因资金使用不合理而引起严重的浪费情况,并规避一切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满足体育设施建设数量的同时,还促进了设施的进一步升级,进而增加大量的有意义的锻炼内容,保障资金的实效性。第三,体育设施建设完成后除了科学使用外,还必须做好其维护工作。加强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的在于突出农村新的精神风貌,尤其是加强农民的体育锻炼,使其拥有健康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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